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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從大賣場購入一台韓牌 55 吋電視,回家開箱後發現螢幕破裂,但求償無果。經過多次協商未果後,雙方最終鬧上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陳男敗訴,並需自行負擔 5048 元的訴訟費。
2025 年 4 月 10 日,陳姓男子帶著家人到知名連鎖大賣場選購電視。刷卡支付 2 萬 5900 元後,雙方一起開箱測試電視功能正常。隨後,陳男和家人去逛賣場,由賣場人員陪同把電視搬上車,回家後便開始安裝。
回到家中,陳男依照指示拍攝開箱影片,準備將電視掛在牆上。當他取出電視機並開始安裝時,赫然發現螢幕破裂。他拿出事先拍攝的開箱影片向賣場求償,但對方認為是人為因素導致,非賣場責任而拒絕賠償。
雙方對簿公堂後,法院審理過程中,電器品牌維修員到場觀察,確認電視機螢幕確實有裂痕。根據一般經驗,取出電視時會將手放在螢幕兩側,這樣裂痕通常較靠近邊緣;但陳男家中的電視裂痕位於中央且非常顯著,延伸至中心位置,因此維修員表示,單憑裂痕形狀無法確定破裂原因。
此外,陳男委請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定。公會派員檢查後發現,電視機外包裝及機體均無撞擊破損痕跡,推測可能是運送過程中的問題所致。然而,法官根據開箱影片審查,發現螢幕面板在取出箱子時完好無缺,直至掛牆瞬間才出現裂痕。因此,法院認為公會的鑑定缺乏事實依據。
最終,法官綜合各方證據,認定陳男無法證明電視機是在賣場交付給他的時候就已存在瑕疵,亦無法證明裂痕是因賣場失誤所致。因此判定陳男敗訴,需自行負擔 5048 元的訴訟費,可以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