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吋電視開箱即裂男告家樂福反被賠款

去年 4 月 10 日,陳先生偕同家人前往家樂福鼎山店購物,在電器用品區看中一台 55 吋電視機,付清 25900 元後帶回家。然而開箱插電檢查時發現螢幕全黑,且左下角及右上角皆有裂痕。陳先生認為是因家樂福銷售人員裝箱不慎所致,隨即通知家樂福要求維修,但遭到拒絕。當場他表明要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家樂福返還 25900 元全額價金。
家樂福則辯稱,當時陳先生帶著一家大小來選購電視機,在結帳前銷售人員已當著其家人面確認電視機功能正常,並將電視機包裝好交付給他。根據《民法》第 373 條規定,自交付時起風險即轉移給買受人,因此陳先生無權因事後面板破裂為由解除契約。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勘驗了賣場提供的監視畫面和陳先生開箱的影片,發現電視機從包裝中取出並安裝於牆壁上時,螢幕面板當時仍平滑無裂痕。直到陳先生將電視機掛上牆壁的瞬間(影片 03:40 至 03:54 秒),左下角及右上角才突然出現裂痕。
法院傳喚 LG 維修工程師到庭,他證稱該電視機的裂痕起點是在「螢幕框架靠近中央點」,若是一般拿取,裂痕應接近邊緣。工程師認為,這種情況無法排除是因拿取時不慎按壓面板所致。此外,法院也囑託電器公會進行鑑定,確認外包裝紙箱和機體前面的螢幕均「無撞擊痕跡」。
經過審理後,高雄地院認為陳先生未能證明螢幕裂痕是在家樂福交付時即存在的瑕疵,或有任何可歸責於家樂福的疏失。因此其解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請求退還價金的訴求缺乏根據,最後判決陳先生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