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賣出新電視開箱即裂 男子求償失敗還賠款
12/4 (四)AI
AI 摘要
- 此次事件不僅反映出消費者的維權之路艱辛,也再次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應盡量選擇有保障的品牌和店家。
- 高雄家樂福一起爭議事件引起廣大關注,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在鼎山店購買了一台 LG 品牌的 55 吋電視機,但返家開箱後發現螢幕破裂,隨即向法院提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款。
- 根據《民法》第 373 條規定,電視機自交付時起風險即轉移至買受人一方,因此即使事後發現螢幕破裂,也無法以此為由解除契約。
- 最終法院認定陳男無法證明螢幕破裂可歸責於賣方,判決陳男敗訴,除了無法獲得退款外,還需負擔 5048 元的全案訴訟費用。
高雄家樂福一起爭議事件引起廣大關注,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在鼎山店購買了一台 LG 品牌的 55 吋電視機,但返家開箱後發現螢幕破裂,隨即向法院提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款。然而經過法庭審理,陳男未能證明螢幕破裂歸咎於賣方,最終敗訴並需承擔 5048 元的訴訟費用。
去年 4 月 10 日,陳男偕同家屬前往家樂福鼎山店購物,在電器區選購電視並刷卡付清 25900 元後離開。返家開箱檢視時,發現電視機螢幕全黑且有裂痕。他認為是因銷售人員在裝箱過程中不慎所致,故當場通知家樂福要求維修,但被拒絕,隨即提出解除買賣契約並退款的要求。
然而,家樂福方面則表示,在陳男選購電視後,電器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當著其家屬面前確認電視功能正常,且依照原包裝材料妥善裝箱交付。根據《民法》第 373 條規定,電視機自交付時起風險即轉移至買受人一方,因此即使事後發現螢幕破裂,也無法以此為由解除契約。
此外,家樂福方面還提交了監視畫面,證實新電視在裝箱過程中螢幕完好無損。最終法院認定陳男無法證明螢幕破裂可歸責於賣方,判決陳男敗訴,除了無法獲得退款外,還需負擔 5048 元的全案訴訟費用。
此次事件不僅反映出消費者的維權之路艱辛,也再次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應盡量選擇有保障的品牌和店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