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吋電視開箱驚現裂痕 消費者訴連鎖賣場敗訴

陳姓男子在高雄某連鎖賣場購買一台韓國品牌 55 吋液晶電視,回家開箱準備安裝時驚見螢幕破裂。他聲稱是因為賣場裝箱不慎,要求退費並向賣場提出求償,但雙方對峙不下最後對簿公堂。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無法證明交貨時螢幕已有瑕疵,也不能證明破損可歸咎於賣場,判決陳男敗訴,並須負擔訴訟費。
據瞭解,陳先生在民國 113 年 4 月購買了這台液晶電視,在刷卡支付 25900 元後,當場與賣場人員共同測試確認無誤。之後,店員裝箱交付給陳男,他一家人繼續逛賣場後才自行載回家中。返家後,陳先生開箱準備將電視掛上牆時,發現螢幕左下角和右上角出現裂痕。
陳先生以裝箱不慎為由主張買賣契約解除,要求退費。法官審酌後指出,賣場監視器畫面與證人證詞顯示,陳男購買當下,賣場已依約完成檢測與裝箱,交付的標的物並無瑕疵。而陳先生提供的開箱影片也顯示,螢幕在被掛上牆面的瞬間才出現裂痕,這表明破損發生於交付後,即風險已經轉移,難以認為是賣場所致。
此外,經過陳先生聲請,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報告雖認定破損與運送有因果關係,但未能明確指出具體破損時間。而電視機品牌商維修技師到府檢視後證稱,裂痕起點位於中央,與一般搬運時從側邊受壓不同,且依公司標準此類情況屬人為因素。
法院綜合上述事實認定,陳先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破損與賣場有關,亦無證據顯示交貨時已存有瑕疵,不構成解約條件。因此判決敗訴,全案訴訟費 5048 元由陳先生負擔,且仍可上訴。
此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大型家電產品時,應注意確認商品狀況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防發生類似爭議。









